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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宗教團體神職人員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等社會保險,其生前或死後之相關給付申領疑義案,請參閱。

發佈單位:民政課  點擊次數:129



主旨:有關宗教團體神職人員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等社會保險,其生前或死後之相關給付申領疑義案,請參閱。
說明:
一、有關宗教團體神職人員(如神父、修女、比丘、比丘尼等)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等社會保險,其生前或死後之給付申領規定,略述如下: (一)國民年金保險(下稱國保):
按國民年金法規定,如宗教團體神職人員於參加國保期間死亡,且係由所屬宗教團體或其他神職人員處理喪葬事宜、支付殯葬費用並持有證明文件,則該團體或人員得依法請領喪葬給付。又該宗教團體申請國保喪葬給付時,應推派代表人,並檢 附該宗教團體立案證明及其國內金融機構帳戶等文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衛生福利部108年8月6日衛部保字第1080127385號函參照)。
(二)勞工保險:
按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或加保期間因傷病事故,於退保後1年內因該傷病發生之法定保險事故者),得由被保險人或其遺屬依規定請領相關保險給付。至被保險人死亡,其 喪葬津貼得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規定請領(勞動部108年8月12日勞動保2字第1080067796號函參照)。
(三)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
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農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依規定得申請生育給付、身心障礙給付及喪葬津貼等3種保險給付。其中生育給付及身心障礙給付,由被保險人請領; 喪葬津貼為被保險人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另被保險人於生前合法提出申請身心障礙給付後死亡,該給付已轉換成遺產性質,得參照民法有關繼承之相關規定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8月12日農輔字第1080233070號函參照)。
(四)公教人員保險(下稱公保):
按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公保各項保險給付之受益人,除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外,均為被保險人本人,且除有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為無行為能力者之情形,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外,均應由本人申請。至發生死亡事故者,公保死亡給 付之受益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及兄弟姊妹。若無上述法定受益人時,得由被保險人指定親友或國內 公益法人為受益人。又宗教團體神職人員於退出公保 後,始發生前述公保保險事故,因已非於保險有效期間 (在保期間)發生,自非屬公保法定給付範圍,無法請 領相關給付(銓敘部108年8月22日部退一字第 1084840718號書函參照)。
(五)軍人保險:
按軍人保險條例規定,現役軍人於服役期間 均須參加軍人保險,然於離退時其保險效期即中止,年 資結清且未設有保留機制。又宗教團體神職人員如曾參 加軍人保險者,渠於服役期間若有身心障礙、育嬰留職 停薪或眷屬死亡等情,本人應已領取相關保險給付,於 離退時因已結清年資並領取退伍給付,故於身分轉換後 已非屬軍人保險之法定被保險人(國防部108年9月27日 國資人力字第1080002434號函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