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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宗教團體申請提供長照服務相關疑義案

發佈單位:民政課  點擊次數:143



一、按衛生福利部107年12月27日發布修正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規定,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人民團體申請附設長照服務機構並取得長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即得申請特約提供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及家務服務或日間照顧服務、家庭托顧服務、臨時住宿服務、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二、另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08 年度一般性獎助經費申請、審查及財務處理暨獎助項目及基準」亦包含獎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委辦或獎助等方式布建長照服務資源,相關補助資訊可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洽詢,或參考該部網頁(網址: https://1966.gov.tw/LTC/cp-3997-45463-201.html https://1966.gov.tw/LTC/cp-3997-46703-201.html )。
三、 綜上,有關宗教團體如有投入長照服務意願,除可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補助外,於成立長照機構後,即得依相關作業要點與縣市政府簽訂特約,提供長照服務並申請長照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