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轉知臺南市廟會活動時應遵守該市宗教優質化政策,避免違反該市規定而受罰,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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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自102年起推動宗教優質化政策,明訂廟會活動應遵循之各項規範,並由該府民政局、警察局、消防局、環境保護局及各區公所依現行法令針對廟會活動落實事前宣導、事中勸導及事後開罰之三項原則,並已獲得多數廟宇認同及市民支持,因此目前違規情形多發生於少數外縣市交陪宮廟。 二、該市宗教優質化政策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遶境路權(應事先向本府警察局申請)僅供廟會隊伍行進使用,且不得於道路上施放爆竹煙火,若有需求僅同意於廟埕施放並建議使用電子音樂鞭炮或於炮籠施放。 (二)晚上10時後至翌日7時前禁止施放爆竹煙火,如經檢舉或蒐證屬實則立即開罰。 (三)參與廟會人員應遵守交通規則,騎乘機車應戴安全帽。 (四)鞭炮施放以最少量為原則,且應有認可標誌。 (五)活動後應立即清潔,未依規定即時清理者由環境保護局依法告發。 (六)學校、圖書館、醫院周圍50公尺範圍內全天禁止施放爆竹煙火,違者由環境保護局依法告發。 (七)對於道路使用範圍之花木、設施、沿路住戶、學校及機關等各項設施不得損毀,如經舉發則依法賠償並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