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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宗教團體所屬人員(如神父、修女、比丘、比丘尼等)無法親自簽具手術同意書時,得由其所屬教會其他神父、修女或寺廟住眾等簽具案,請參閱。

發佈單位:民政課  點擊次數:123



一、依據內政部108年8月7日台內民字第1080130955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08年7月26日衛部醫字第1081669433號函辦理。 二、按醫療法第63條規定,病人無法親自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關係人」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準此,宗教團體所屬人員(如神父、修女、比丘、比丘尼等)無法親自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時,得由其所屬教會其他神父、修女或寺廟住眾等簽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