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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宗教神職人員得否由所屬宗教團體或其他神職人員代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1案,請參閱
發佈單位:民政課 點擊次數:82
ㄧ、有關宗教神職人員(如僧侶、神父、修女等)得否由所屬宗教團體或其他神職人員代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並由所屬宗教團體負擔支付所需費用1節,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3條第3項規定,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勞動部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基此,若宗教神職人員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需求,得由所屬宗教團體之其他神職人員為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及依就業服務法負擔雇主各項法定責任義務 (如申請審查費用、繳交就業安定費、安排從事許可範圍工作及給付工資等)。」
二、 宗教團體或宗教人士如對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程序及應備表件等有疑義,可逕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勞動部客服中心電話:02-89956000)。
二、 宗教團體或宗教人士如對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申請程序及應備表件等有疑義,可逕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勞動部客服中心電話:02-89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