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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可申請緩徵」懶人包

發佈單位:民政課  點擊次數:98



107年6月28日修正發布之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 籍者,應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縣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緩 徵,轉報縣政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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