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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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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津貼補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府社政字第09900596050號函頒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府社政字第1080087942號函修訂

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區發展,達到慰問社區總幹事服務社區之辛勞,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本縣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總幹事,其聘任應由理事長依規遴選,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本府備查在案。
(二)社區理事、監事未有逾期改選情形。(為行政作業之需,社區理監事改選任期計算以當年度十月底為標準)
(三)社區發展協會應依法召開年度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報請本府備查在案。
(四)本案補助以社區總幹事實際服務之任職期間為準,應按月計算。
三、申請方式:
符合前點規定者,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函報補助明細表(欄位含編號、社區名稱、總幹事姓名、在職月份、補助金額等)報請本府申請。
四、補助標準:
發放作業將視本府每年財政狀況於年度預算內辦理,本縣社區總幹事津貼補助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元。
前項津貼各鄉(鎮、市)公所應納入年度預算內辦理,及依法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本補助款項應交由社區發展協會納入年度預算後,轉交給當事人。
五、依本要點規定領取津貼者,如經查明其資格已不符規定時,應註銷其請領資格並繳回補助經費。
六、經費來源:本要點之津貼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及勞動處編列社區發展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