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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宗教團體反映神職人員本人無法依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簽具同意書時,其所屬宗教團體相關人員可否代為簽具案,請參閱

發佈單位:民政課  點擊次數:63



一、有關宗教團體反映神職人員本人無法依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簽具同意書時,其所屬宗教團體相關人員可否代為簽具1節,按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規定,病人本人無法親自簽具同意書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二、又衛生福利部針對「病人之關係人」之認定範圍,釋明原則上係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另病人與關係人間特別密切關係之認定,不以任何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為要件(該部105年10月18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240號函參照)。
三、準此, 有關神職人員本人無法依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簽具同意書時,其所屬宗教團體相關人員得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