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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大陸委員會提供「我宗教團體赴中國大陸從事兩岸宗教交流活動參考資料」

發佈單位:民政課  點擊次數:19



一、 政府支持健康有序安全的兩岸宗教交流,從事兩岸宗教交流活動,事前應掌握各項活動資訊(如活動目的、行程安排與陸方文宣資料等,不應有矮化我方或統戰情事,也不應接受陸方不合理之招待),遵守政府法令規範,包括不得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 1 與中國大陸黨政軍或政治性團體進行合作行為(如簽署合作備忘錄、發表共同宣言等),並應留意中國大陸政治宣傳操作手法,避免配合陸方統戰宣傳。
二、 鑒於近年國人赴中國大陸交流風險大幅升高,近期發生多起我方學者及宗教人士在陸遭盤查、留置、扣押之個案,基於維護國人安全之立場,政府提醒宗教團體及國人,如確有赴陸交流之必要,應評估自身相關人身安全風險,確保人身安全。
三、 宗教團體赴陸前可至本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及內政部「赴中國交流資訊公開專區」(https://twexchange.moi.gov.tw)進行登錄,以利政府提供協助。
四、 倘有需聯繫服務事項,可洽陸委會(電話:02-23975589)及海基會緊急服務專線(電話:02-25339995)提供必要協助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