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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禁止使用獸鋏及含金屬材質套索陷阱(俗稱山豬吊)捕捉動物。

發佈單位:農經觀光課  點擊次數:11



 

  1. 依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1項規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另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捕捉動物禁止使用之方法」公告,非經主管機關許可,禁止使用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捕捉動物;所稱含金屬材質之套索陷阱,係指含金屬材質繩索,並以彈簧續壓式裝置束綁動物肢體之捕捉工具。
  2. 違反前開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5年內故意再次違反相關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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