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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業經文化部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以文授資局蹟字第1153007790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請查照。

發佈單位:民政課  點擊次數:6




依據文化部115年8月7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530080483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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