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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衛生福利部函知地方政府衛生局重申病人無法簽具手術、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均可簽具之1案,請轉知所轄宗教團體參考,請查照。

發佈單位:民政課  點擊次數:5



一、依據內政部115年8月12日台內宗字第11501321351號函辦理。

二、 考量宗教團體神職人員(如神父、修女、比丘、比丘尼等)身分特殊,為維護其醫療照顧之權益,前經該部108年1月24日台內民字第1080220739號函知宗教團體,倘本人無法親自簽具手術同意書,得由其他相關人員(如教會其他神父、修女或寺院住眾等)依「病人之關係人」規定代為簽具。現衛生福利部重申,上開規定除適用「手術同意書」外,亦包括「麻醉、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爰請轉知所轄宗教團體參考。

三、 檢附衛生福利部上開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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