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修正發布令
發佈單位:農經觀光課 點擊次數:169
主旨:「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以農林務字第106174108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法規命令條文)1份,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7年4月10日府農林字第1070081081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一項之目的事業主管基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應依附表計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是以,涉及本辦法所稱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倘經貴單位核定開發許可後,請副知本處並檢送相關資料(包括繳交義務人通訊地址及核定之建築執照...等),俾利據以辦理回饋金核課事宜。
說明: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7年4月10日府農林字第1070081081號函辦理。
二、本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第一項之目的事業主管基關核發山坡地開發利用許可通知後,應依附表計算回饋金金額,並通知回饋金繳交義務人於一個月內一次繳交。」是以,涉及本辦法所稱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倘經貴單位核定開發許可後,請副知本處並檢送相關資料(包括繳交義務人通訊地址及核定之建築執照...等),俾利據以辦理回饋金核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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