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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輔導原住民族製酒並活絡地方經濟,宣導原住民族傳統釀酒及運用臺灣在地農產製酒之產業輔導與推廣

發佈單位:民政課  點擊次數:9



一、

依據財政部115428日台財庫字第11503659500號函辦理。

 

二、

為協助原住民族製酒銷售,菸酒管理法第11條規定,其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得於同一用地,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酒製造業者之設立。次依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4條規定,依前開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者,許可年費減半優惠。

 

三、

檢送「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申辦懶人包」1份,有關原住民族依「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執照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國庫署網站業務導覽/菸酒管理之「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申辦專區」 項下(網站:https://www.nta.gov.tw/BOTAAA/singlehtml/119?cntId=nta_21527_119)查詢,或電洽聯絡窗口(02-232280007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