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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產管理機關檢送擬辦公地放領清冊送請或層送內政部公地放領審議委員會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佈單位:民政課  點擊次數:11



依據內政部115年5月7日台內地字第11502618932號函(附電子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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