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有關原住民申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登記原住民族文字之傳統姓名,不適用《姓名條例》第15條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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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115年1月26日台內戶字第11502502001號函暨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1月29日原民綜字第1150004948號函辦理。
二、按內政部前揭函釋意旨,原住民依《姓名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登記原住民族文字之傳統姓名,因非屬改名性質,不適用《姓名條例》第15條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限制;惟嗣後如申請變更或刪除已並列之原住民族文字,則屬改名性質,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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