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公告訊息 公告
line Facebook print

公告

「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 2條第1項第3款相關規定,,業 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以農授漁字第 1141565739號令廢止。

發佈單位:農經觀光課  點擊次數:36



「按『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 2條所指收費類目及費率區分為『海上遊樂船舶』、『交 通船』、『工作船』、『其他船舶』、『營業用途之加 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經營者』等項,對於尚 未領有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新建造船舶, 倘經漁港管理機關許可而臨時停泊漁港時,該船舶所有人 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漁港管理機關申請依本標準第2 條第1項第3款『其他船舶』費率基準計收管理費。」,業 經農業部於中華民國114116日以農授漁字第 1141565739號令廢止。  

附件

南投縣政府_書函_府農疫字第1140255469號.pdf 檔案下載
附件2.pdf 檔案下載
附件1.pdf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