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評鑑
南投縣政府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要點(修正11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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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南投縣政府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要點」,並自中華民
國112年7月24日生效
本要點修正配合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金卓越社區選拔
計畫及社福考核指標簡化,修正要點第一點、第三點、第
四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第十點,修正
重點如下:
(一)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
第九點及第十點數字用語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二)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評鑑對象-績效組原為經縣(市)
政府於最近二年內重新選為績優之社區發展協會,修正
為經鄉鎮市公所於最近2年內重新選為績優之社區發展協
會;第四點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為鼓勵金銀銅質卓越組積
極準備爭取最高榮譽,每年可參與縣評鑑,刪除「最近
二年度」文字。
(三)第五點第一款鄉(鎮、市)公所評鑑項目,依照中央社
福考核社區指標修正為:1.社區發展年度工作計畫與經
費之執行及編列。2.社區發展協會輔導之執行及績效。
3.督導轄內社區發展協會評鑑之執行績效。4.社區培力
情形。5.輔導辦理福利社區化及多元創新項目。6.建築
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公有社區活動中心建物
執行情形,同修正附表一文字。第五點第二款第一目刪
除社區發展協會評鑑項目:會務、財務評鑑項目(原附表
二);業務評鑑項目績效組與卓越組及金銀銅質卓越組配
合中央同步修正,且數字用語以阿拉伯數字表示。
(四)第十點第二款第一目將單項特色獎修改為服務績效獎,
另為鼓勵曾獲全國卓越獎或優等獎以上社區持續發展,
新增甲等、服務績效獎,並發給獎牌及獎勵金最高不得
超過新臺幣12萬元及新臺幣6萬元。第十點第二款第三目
因中央有頒發卓越組以上獎金,刪除「社區發展協會如
獲衛生福利部評選為卓越獎、金銀銅質卓越獎者,自獲
獎後一年內,本府得視預算使用情形酌發獎勵金,最高
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前項所發給獎勵金應作為推動
社區發展相關業務之用,」。
(五)第十點及第十一點酌修文字,配合衛福部社區發展工作
金卓越社區選拔計畫同步修正,刪除發給獎牌或獎狀
「一面」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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