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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揭露表

發佈單位:社會課  點擊次數:11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

申請本所補助時,如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檢附「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說明:
一、申辦本所補助案件,受補助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民間團體)的
理事長、理、監事,如為本縣議員本人、配偶、血親、姻親二等親屬關係或關係人者,請填寫A.揭露表。
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有6類: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三、檢附揭露表之空白表。請各受補助團體於申辦本所補助案件,應檢附「A.事前揭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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