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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

發佈單位:民政課  點擊次數:125



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

一、 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 年滿20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 由房屋所有權人或具有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並符合下列事實者:
1. 建購住宅:
(1) 建購住宅未逾2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
(2) 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1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確實自用居住者。
2. 修繕住宅:
(1) 自用住宅屋齡超過7年。
(2) 近5年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

二、 如何申請
(一)應備文件
1. 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1份。
2. 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1份。
3. 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 未獲政府或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 入帳銀行存摺之封面影本。
6. 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室內居住狀況及預修繕住宅補助之修繕位置)。
7. 修繕住宅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
(二)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
(三)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三、 補助金額
(一)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20萬元。
(二) 修繕住宅:每戶最多補助10萬元。

四、 注意事項
(一) 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二) 已獲921震災或其他重大災害重(修)建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 已領取本項補助者,2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且卻無居住事實者,或經查明資格不符者,追繳該補助款項。

附件

20184_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odt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