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表單
非自來水用戶申請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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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
作業要點
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 徵收作業程序:
(一) 南投縣非自來水用戶徵收清除處理費以按戶徵收,每年統一徵一次,執行機關應於當年三月底前調查更新完成轄內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開徵名冊,並於四月底前寄發繳費通知單,限期一個月內繳納。
(二)針對繳費單通知寄送對象遷移不明、查無此人或查無此地址等因素無法以郵務送達者或符合本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者,執行機關就事實查明後,應檢同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報本府核定。
(三)逾規定期限未繳納者,執行機關應以雙掛號或其他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方式催繳,並以一次為原則,屆期仍未繳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四)未繳納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者,執行機關應造冊列管並列入移交。
(五)執行機關收繳作業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並於次年二月底前將徵收情形提報本府,本府據以辦理清除處理費用之分配,已開徵而未繳納之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辦理保留,並列入決算之應收歲入款。
(六)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執行期間尚無法收繳之應收歲入款,應依「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註銷應收歲入(保留)款及經費賸餘-待納庫(押金、材料)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註銷。
四、 本要點所規定符合免徵之特殊情形及申請時應檢附資料項目如下:
(一) 無人居住或房屋殘破不堪居住:檢附申請書、現勘照片、申請戶用電證明等其他佐證資料。
(二) 籍在人不在:檢附申請書及村、里長證明或其他佐證資料。
(三) 同址分戶:二戶以上共同使用以推派一人為繳費代表人,檢附戶口名簿及申請人切結書。
(四) 偏遠地區:非公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
(五) 其他:由執行機關視實際特殊情形辦理,檢附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
附表、非自來水用戶申請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申請表。
作業要點
一、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非自來水用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以下簡稱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徵收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 徵收作業程序:
(一) 南投縣非自來水用戶徵收清除處理費以按戶徵收,每年統一徵一次,執行機關應於當年三月底前調查更新完成轄內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開徵名冊,並於四月底前寄發繳費通知單,限期一個月內繳納。
(二)針對繳費單通知寄送對象遷移不明、查無此人或查無此地址等因素無法以郵務送達者或符合本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者,執行機關就事實查明後,應檢同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提報本府核定。
(三)逾規定期限未繳納者,執行機關應以雙掛號或其他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方式催繳,並以一次為原則,屆期仍未繳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四)未繳納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者,執行機關應造冊列管並列入移交。
(五)執行機關收繳作業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並於次年二月底前將徵收情形提報本府,本府據以辦理清除處理費用之分配,已開徵而未繳納之非自來水用戶清除處理費,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辦理保留,並列入決算之應收歲入款。
(六)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執行期間尚無法收繳之應收歲入款,應依「南投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註銷應收歲入(保留)款及經費賸餘-待納庫(押金、材料)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註銷。
四、 本要點所規定符合免徵之特殊情形及申請時應檢附資料項目如下:
(一) 無人居住或房屋殘破不堪居住:檢附申請書、現勘照片、申請戶用電證明等其他佐證資料。
(二) 籍在人不在:檢附申請書及村、里長證明或其他佐證資料。
(三) 同址分戶:二戶以上共同使用以推派一人為繳費代表人,檢附戶口名簿及申請人切結書。
(四) 偏遠地區:非公所公告指定之清除地區。
(五) 其他:由執行機關視實際特殊情形辦理,檢附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
附表、非自來水用戶申請免徵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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