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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鎮公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流程

發佈單位:主計室  點擊次數:358



埔里鎮公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
申請程序及處理作業流程

(依本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規定制定)

一、受理申請
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時,應檢附詳細計畫(含辦理期間及經費概算,辦理期間最遲應於年度結束前辦理完成,經費概算應依擬支用項目列明補助款及自籌款,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申請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向本所提出申請。

二、內部簽核
本所相關權責機關單位對於申請之民間團體,就申請活動之計畫內容及經費概算嚴加審核後,簽會相關單位並呈首長核示是否予以補助及補助金額。

三、回函通知
經首長核准補助者承辦單位函文通知申請補助民間團體,並於公文敘明補助額度、不得支用項目及請款時應檢附之相關文件,送本所辦理核撥補助款。

四、督導考核
本所除就補助項目及經費運用採書面審核外,必要時得請受補助團體另行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備查,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項目用途支用、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虛報、浮報等未核實報支不當使用情事者,應予以追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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