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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及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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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及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埔鎮人字第1030029072號函重行制訂實施
一、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及所屬機關(以下統一稱為本所)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依當事人間之關係,分別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四、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及範圍如下:
(一)本要點適用於本所員工間或員工與洽公民眾間因執行職務發生之性騷擾事
件。非因執行職務之性騷擾事件,本所協助提供申訴管道。
民眾與民眾間之性騷擾事件不適用本要點,應另循規定之管道申訴。
(二)適用第三點第一項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點第二項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原則上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不適用本要點,惟加害人或被害人任一方為本所員工時之事件,視個案狀況簽請首長核准適用本要點相關規定。
(三)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要點。
五、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所各該加害人所屬權責單位提出申訴。
有關各該加害人所屬權責單位認定如下:
1.加害人為編制內公務人員或約聘僱人員時,申訴單位為本所人事室。
2.加害人為技工工友駕駛或臨時人員、短期進用人員時,申訴單位為
本所行政室。
3.加害人為清潔隊隊員或清潔隊之臨時人員時,申訴單位為清潔隊。
4.加害人為圖書館之臨時人員時,申訴單位為圖書館。
5.加害人為民眾時,視被害人所屬權責單位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三)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訴之年、月、日。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所相關權責單位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十四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六、本所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組成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調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調會成員組成如下:
1.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鎮長指定主任秘書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人事主管、行政室主任、清潔隊隊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鎮長就本機關職員聘(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當然委員出缺時先由其職務代理人擔任委員,待遴補人選到職後繼任之,指定委員出缺時由鎮長另行就本機關職員聘(派)兼任之。
3.申調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二)申調會之職權
1.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建議事項。
2.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建議事項。
3.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4.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建議事項。
5.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建議事項。
6.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七、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調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申調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調會命其迴避。
八、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依照下列原則為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人員應恪遵保密義務。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九、本所各權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後,應於二日內依下列原則先行審議:
(一)是否屬本要點適用之性騷擾事件。若非屬本要點適用之性騷擾事件,應於三
日內通知申訴人請其另循管道申訴。
(二)申訴人是否為權責單位受理對象。若非屬權責範圍之案件應於二日內將申訴相關文件移送其權責單位處理。
權責單位應於十五日內召開申調會審議,經申調會決議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所社會課、人事室及當事人服務單位。
十、經申調會審議非屬本所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主管機關處理。
十一、調查時程:
經申調會審議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得視需要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專案小組成員。專案小組須於受理日起二個月內調查完畢,並做成調查報告提交申調會開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十二、調查結果:
(一)申調會對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並將調查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及本所社會課、人事室及當事人服務單位。
(二)前項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
十三、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加害人所屬權責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四、救濟途徑:
(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本所員工對申調會議決不服者,得於10日內向本所權責單位提出申覆,但經結案後,不得對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二) 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原則上性騷擾申訴人如不服申調會之決議,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決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南投縣政府社會處提出再申訴。
十五、申訴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六、本所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假登記。
十七、本所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
1.加害人為編制內公務人員或約僱人員時:
人事室:049-2984040轉260??? 傳真:049-2986935
2.加害人為技工工友駕駛或臨時人員、短期進用人員時:
行政室:049-2984040轉212??? 傳真:049-2986935
3.加害人為清潔隊隊員或清潔隊之臨時人員時:
清潔隊: 049-2910242???????? 傳真:049-2986935
4.加害人為圖書館之臨時人員時:
圖書館:049-2420401????????? 傳真:049-2986935
5.加害人為民眾時,視被害人之權責單位受理之。
電子信箱:http://www.puli.gov.tw/contact/
本所各單位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所各權責單位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十八、本要點陳奉鎮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本所原訂之性騷擾防治之相關措施,自本要點實施後廢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埔鎮人字第1030029072號函重行制訂實施
一、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及所屬機關(以下統一稱為本所)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依當事人間之關係,分別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者:
1.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四、本要點之適用對象及範圍如下:
(一)本要點適用於本所員工間或員工與洽公民眾間因執行職務發生之性騷擾事
件。非因執行職務之性騷擾事件,本所協助提供申訴管道。
民眾與民眾間之性騷擾事件不適用本要點,應另循規定之管道申訴。
(二)適用第三點第一項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者,不適用同點第二項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事件。原則上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不適用本要點,惟加害人或被害人任一方為本所員工時之事件,視個案狀況簽請首長核准適用本要點相關規定。
(三)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要點。
五、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向本所各該加害人所屬權責單位提出申訴。
有關各該加害人所屬權責單位認定如下:
1.加害人為編制內公務人員或約聘僱人員時,申訴單位為本所人事室。
2.加害人為技工工友駕駛或臨時人員、短期進用人員時,申訴單位為
本所行政室。
3.加害人為清潔隊隊員或清潔隊之臨時人員時,申訴單位為清潔隊。
4.加害人為圖書館之臨時人員時,申訴單位為圖書館。
5.加害人為民眾時,視被害人所屬權責單位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事件申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三)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如為委任代理人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申訴之年、月、日。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所相關權責單位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十四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
六、本所為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組成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調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調會成員組成如下:
1.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鎮長指定主任秘書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人事主管、行政室主任、清潔隊隊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鎮長就本機關職員聘(派)兼任之,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2.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當然委員出缺時先由其職務代理人擔任委員,待遴補人選到職後繼任之,指定委員出缺時由鎮長另行就本機關職員聘(派)兼任之。
3.申調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二)申調會之職權
1.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建議事項。
2.關於協調、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建議事項。
3.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4.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建議事項。
5.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建議事項。
6.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七、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調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申調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調會命其迴避。
八、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依照下列原則為之:
(一)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調查人員應恪遵保密義務。
(二)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之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如有洩密時,應依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八)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九、本所各權責單位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件後,應於二日內依下列原則先行審議:
(一)是否屬本要點適用之性騷擾事件。若非屬本要點適用之性騷擾事件,應於三
日內通知申訴人請其另循管道申訴。
(二)申訴人是否為權責單位受理對象。若非屬權責範圍之案件應於二日內將申訴相關文件移送其權責單位處理。
權責單位應於十五日內召開申調會審議,經申調會決議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
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所社會課、人事室及當事人服務單位。
十、經申調會審議非屬本所受理之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其主管機關處理。
十一、調查時程:
經申調會審議確認受理之申訴案件,應於七日內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得視需要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專案小組成員。專案小組須於受理日起二個月內調查完畢,並做成調查報告提交申調會開會審議,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十二、調查結果:
(一)申調會對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作成決議,並將調查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及本所社會課、人事室及當事人服務單位。
(二)前項書面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提起救濟之期限及受理機關。
十三、懲處、追蹤、考核及監督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應視情節輕重作成調整職務、懲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以書面移送加害人所屬權責單位依規定辦理懲處或移送相關單位執行有關事項,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四、救濟途徑:
(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申訴案:本所員工對申調會議決不服者,得於10日內向本所權責單位提出申覆,但經結案後,不得對同一事由再提申訴。
(二) 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申訴案:原則上性騷擾申訴人如不服申調會之決議,得於調查期限屆滿或決議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南投縣政府社會處提出再申訴。
十五、申訴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本所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十六、本所每年定期舉辦或鼓勵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合理規劃性別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假登記。
十七、本所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
1.加害人為編制內公務人員或約僱人員時:
人事室:049-2984040轉260??? 傳真:049-2986935
2.加害人為技工工友駕駛或臨時人員、短期進用人員時:
行政室:049-2984040轉212??? 傳真:049-2986935
3.加害人為清潔隊隊員或清潔隊之臨時人員時:
清潔隊: 049-2910242???????? 傳真:049-2986935
4.加害人為圖書館之臨時人員時:
圖書館:049-2420401????????? 傳真:049-2986935
5.加害人為民眾時,視被害人之權責單位受理之。
電子信箱:http://www.puli.gov.tw/contact/
本所各單位知有性騷擾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被害人申訴事宜,本所各權責單位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
十八、本要點陳奉鎮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本所原訂之性騷擾防治之相關措施,自本要點實施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