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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發佈單位:民政課  點擊次數:420



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
一、 救助對象及救助項目
(一) 救助對象: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二) 救助項目:死亡救助、醫療補助、重大災害救助及生活扶助。
二、 如何申請
(一) 應備文件
1. 死亡救助:
(1) 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
(2) 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
(3) 死亡證明書正本。
2. 醫療補助:
(1) 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
(2) 村里長證明或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擇其一)。
(3) 住院證明書或疾病診斷書。
(4) 醫療收據或繳費單或醫療費用明細証明單正本(擇其一)。
3. 重大災害救助:
(1) 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
(2) 重大災害證明。
(3) 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
4. 生活扶助:
(1) 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
(2) 及相關證明文件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各一份。
(二) 申請時間
1. 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事件,申請人於救助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2. 重大災害救助事件,於事件發生三日內,由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主動派員訪視,並辦理救助。
(三) 申請單位
1. 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
2. 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
三、 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視個案情形而定,補助金額最高如下:
1. 死亡救助:
(1) 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村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2萬元。
(2) 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亡,經村里長證明無力殮葬者,最高補助1萬元。

2. 醫療補助:
罹患嚴重傷病、住院三天以上,致失去工作達一個月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
(1) 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2萬元。
(2) 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3. 重大災害救助:
因風災、水災、火災、震災、旱災、寒害、疫災、職業災害、山難、空難、海難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重大災害。
(1) 死亡、失蹤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5萬元。
(2) 受重傷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3萬元。
(3) 雖無人傷亡卻致家庭生計陷於困境者最高補助1萬元。
4. 生活扶助:
遇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最高補助壹萬元。
(1) 婦女因重病、失業;或因夫死亡、失蹤、因案服刑、失業須救助者;或遭受家庭暴力、惡意遺棄、性侵害者;未婚懷孕分娩、從事不良行業自願轉業尚未就業,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費用標準者。
(2) 年滿六十歲以上,不符合社政單位救助要件,而無人扶養,或遭子女遺棄且未受公私立救助機構收容者。
(3) 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因父母之一方死亡、失蹤、離異、傷重、服刑、失業而無力撫養,或遭虐待、遺棄、押賣及其他因親權濫用而受託親友收容,生活仍無法得以保障者。
四、 注意事項
(一) 以同一急難救助事由申請急難每一年度最多兩次為限,且第二次於申請救助獲准二個月後始得再行提出申請,並須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 本項急難救助之申請人得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村里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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