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主管法規
南投縣埔里鎮第三公有零售市場地下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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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埔里鎮第三公有零售市場地下停車場收費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 依據「南投縣公共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特
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公有零售市場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係指座落
埔里鎮東華路47號 。本停車場管理機關為埔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三條 本所管理開放時間以上午六時至晚上二十二時為原則,本所並得視停車
需求及管理人力情形調整開放時間。
委託經營時,開放時間如確有調整必要時,由受託經營者擬定後,報經
本所核准後施行。
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本所因業務需求等因素,未能開放停車時,
經營者須於停車場公告週知。
第四條 本所管理收費方式:
(一)每小時收費新台幣二十元整,每日收費最高以十小時為限。
1.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2.未滿一小時三十分以三十元計,超過一小時三十分未滿二小時者以
四十元計算,以下比照類推計收。
3.臨時停車證遺失者,以當日上午六時開始計算。
(二)月租每月新台幣一仟二佰元整。
其他依政府法令規定應予優惠收費者,依其規定。
第五條 月租優惠方案申請程序:
申請資格:一般民眾皆可申請,但車輛以自用小客貨車(限高2.2米)
為限,以車輛之行照、本人之駕照正本(正本驗證後退還)及影本向本
所申請。
停車格位分配:停車格由管理單位依序分配,並以一年為一分配期。
使用期限內如有人放棄者則以抽籤遞補 ,遞補至當期期滿,期滿後
重新抽籤分配。
本所應於申請者一次繳納場地管理維護費後憑繳費證明核發停車使用
證。
月租車輛停車使用證遺失者,需檢附車輛行照、駕照申請補發,憑證停
車,但必要之工本費由使用者負擔。
第六條 車輛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予以開立「埔里鎮第三公有零售市
場地下停車場違規通知單」:
(一) 停車使用證與車號不符者。
(二) 未遵照行車標誌及指示路線行車,跨越停車格位停車、停放車道
或妨礙車道通行、暫停或占用專用停車格位。
(三) 於使用場地丟棄垃圾或於場地內清洗車輛。
(四) 未將停車使用證黏貼或置放擋風玻璃內面明顯處者。
(五) 未停放於指定停車格者。
違反前項各款之情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第一次違規者:開立「埔里鎮第三公有零售市場地下停車場違規通
知單」。
(二)第二次違規者:暫停三個月停放期。
(三)第三次違規者:暫停六個月停放期。
(四)第四次違規者:永久停止其停放之權利,已繳交之停車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所得強制其駛離,經通知制止不聽者,永久停
止其停車使用之權利。
(一) 凡使用複製、變造、?造之停車使用證或將停車使用證借給他人
進行複製、變造、?造使用。
(二)將停車使用證轉借他人者或冒用他人之停車使用證者。
(三)進出車輛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及槍枝刀械或其他足以影響公共安
全、善良風俗或停車場設施之違禁品。
第八條 除月租車輛外凡停放車輛超過十五天未繳費者,得由停車場人員通知警
方協助處理,並通知車主。如再經十五天仍未至停車場繳費者,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使用,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於停車場內發生意
外事故,因而損及停車場建築及設備時,本所得向肇事者訴請損害賠
償。屬車輛使用者間之損害賠償,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第十條 本停車場採車牌辨識,請承租車輛保持車牌潔淨,因車牌污損造成辨
識困難者,本停車場得拒絕停放。
第十一條 停車場保留部分公務停車位供公務使用,未經事先申請許可不得
佔用。
第十二條 本停車場由本所自營時其管理員由本所指派人員擔任。委託經營時
由受託人自行聘僱。
第十三條 本停車場應設置消費者服務者專線,以提昇服務品質。
第十四條 本收費管理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收費管理辦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公佈施行
第一條 依據「南投縣公共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特
訂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公有零售市場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係指座落
埔里鎮東華路47號 。本停車場管理機關為埔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三條 本所管理開放時間以上午六時至晚上二十二時為原則,本所並得視停車
需求及管理人力情形調整開放時間。
委託經營時,開放時間如確有調整必要時,由受託經營者擬定後,報經
本所核准後施行。
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本所因業務需求等因素,未能開放停車時,
經營者須於停車場公告週知。
第四條 本所管理收費方式:
(一)每小時收費新台幣二十元整,每日收費最高以十小時為限。
1.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2.未滿一小時三十分以三十元計,超過一小時三十分未滿二小時者以
四十元計算,以下比照類推計收。
3.臨時停車證遺失者,以當日上午六時開始計算。
(二)月租每月新台幣一仟二佰元整。
其他依政府法令規定應予優惠收費者,依其規定。
第五條 月租優惠方案申請程序:
申請資格:一般民眾皆可申請,但車輛以自用小客貨車(限高2.2米)
為限,以車輛之行照、本人之駕照正本(正本驗證後退還)及影本向本
所申請。
停車格位分配:停車格由管理單位依序分配,並以一年為一分配期。
使用期限內如有人放棄者則以抽籤遞補 ,遞補至當期期滿,期滿後
重新抽籤分配。
本所應於申請者一次繳納場地管理維護費後憑繳費證明核發停車使用
證。
月租車輛停車使用證遺失者,需檢附車輛行照、駕照申請補發,憑證停
車,但必要之工本費由使用者負擔。
第六條 車輛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予以開立「埔里鎮第三公有零售市
場地下停車場違規通知單」:
(一) 停車使用證與車號不符者。
(二) 未遵照行車標誌及指示路線行車,跨越停車格位停車、停放車道
或妨礙車道通行、暫停或占用專用停車格位。
(三) 於使用場地丟棄垃圾或於場地內清洗車輛。
(四) 未將停車使用證黏貼或置放擋風玻璃內面明顯處者。
(五) 未停放於指定停車格者。
違反前項各款之情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第一次違規者:開立「埔里鎮第三公有零售市場地下停車場違規通
知單」。
(二)第二次違規者:暫停三個月停放期。
(三)第三次違規者:暫停六個月停放期。
(四)第四次違規者:永久停止其停放之權利,已繳交之停車費不予退還。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所得強制其駛離,經通知制止不聽者,永久停
止其停車使用之權利。
(一) 凡使用複製、變造、?造之停車使用證或將停車使用證借給他人
進行複製、變造、?造使用。
(二)將停車使用證轉借他人者或冒用他人之停車使用證者。
(三)進出車輛攜帶易燃物、爆裂物及槍枝刀械或其他足以影響公共安
全、善良風俗或停車場設施之違禁品。
第八條 除月租車輛外凡停放車輛超過十五天未繳費者,得由停車場人員通知警
方協助處理,並通知車主。如再經十五天仍未至停車場繳費者,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使用,不負保管及賠償責任。於停車場內發生意
外事故,因而損及停車場建築及設備時,本所得向肇事者訴請損害賠
償。屬車輛使用者間之損害賠償,由當事人自行解決。
第十條 本停車場採車牌辨識,請承租車輛保持車牌潔淨,因車牌污損造成辨
識困難者,本停車場得拒絕停放。
第十一條 停車場保留部分公務停車位供公務使用,未經事先申請許可不得
佔用。
第十二條 本停車場由本所自營時其管理員由本所指派人員擔任。委託經營時
由受託人自行聘僱。
第十三條 本停車場應設置消費者服務者專線,以提昇服務品質。
第十四條 本收費管理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收費管理辦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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