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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埔里鎮立圖書館【圖書污損遺失賠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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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埔里鎮立圖書館圖書污損遺失賠償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圖書館法第八條暨南投縣埔里鎮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讀者借閱本館圖書,如有遺失、撕毀、圈點、評註等情事時,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條
讀者借閱圖書時,應親自檢查有無撕毀、缺頁、圈點、評註,並向館員聲明。
第四條
讀者借閱之圖書,如有遺失,應自動向本館申請辦理賠償手續。
第五條
遺失或損毀之圖書,如在市面上能自行購買時,應由讀者自購版本相同之新書賠償之。
第六條
遺失或損毀之圖書,如無法購得時,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
(一)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計價。
(二)以外幣定價者,依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
(三)套書無單冊定價者,以平均單價之二倍計價。
(四)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一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則每冊以四百元計價;
(五)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二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小說類圖書每冊以四百元,其它類圖書每冊以一千元計價。
(六)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VCD、CD-ROM公播版每捲(張)以二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捲(張)以五百元計價;DVD 、LD公播版每張以三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張以一千元計價;錄音帶、有聲CD每捲(張)以五百元計價。
(七)附件遺失者,以整套金額計價。
第七條
讀者賠償圖書應向借書櫃檯繳納賠償金,並領取繳款收據。如係以自行購買之書籍作為賠償時,應將所購之圖書送交服務台。
第八條
讀者因遺失或損毀圖書,經繳納賠償金,並領取收據後,如欲歸還該書,概以捐贈視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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