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主管法規
南投縣埔里鎮立圖書館【視聽資料利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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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埔里鎮立圖書館視聽資料利用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圖書館法第八條暨南投縣埔里鎮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開放、播映時間:
多媒體電腦室-週三及週六下午十三時至下午十七時開放為原則。
視聽簡報室-每週三及週六下午二時卅分播映為原則。
第三條
凡持有本館及合作館借閱證之讀者本人、機關團體、學校,得憑證借閱本館視聽資料。未滿十二歲之讀者,可由家長持戶口名簿確認身分後代借。
第四條
每位讀者可借閱視聽資料二卷(片),機關團體或學校四卷(片),身心障礙讀者(非視障)優惠四卷(片),借期最長十四天,借期期滿前得依需要辦理續借一次,與圖書外借冊數合計不得超過所規定總數。
視障讀者優惠借閱視聽資料十二卷(片)或一冊書之錄音帶、雷射唱片,借期最長三十天,借期期滿前得依需要辦理續借一次。
第五條
身心障礙讀者得以電話、通信、傳真等方式辦理借閱,以郵遞方式歸還,視障讀者本館備有專用郵袋免費郵遞。
第六條
借閱之資料,務必妥為維護,若有遺失或污損等情事,借閱人(單位)應購置相同版本資料或照價賠償;賠償辦法另訂之。
第七條
借閱讀者(單位)應依著作權法規定,合理使用借閱之資料,嚴禁將借閱之資料擅自拷貝、轉借、公開播送等營利之行為,如有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由借閱讀者(單位)自負法律責任。
第八條
借閱之資料,本館如急需收回時,應於接到通知三天內迅即送還。
第九條
資料逾期歸還者,每卷(片)逾期一天以五元計算逾期費。
第十條
讀者使用視聽欣賞室視聽器材,請依座位上之「使用說明」操作,必要時得請服務人員協助,且僅限使用本館視聽資料,違者,取消借閱權一個月。
第十一條
進入視聽欣賞室應衣履整潔,勿穿著拖鞋或赤足。視聽欣賞室內不得吸菸、飲食、喧嘩、睡覺等,持手機或呼叫器入內者應予關機或調整為靜音,如經規勸無效,即取消其借閱、欣賞。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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