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主管法規
南投縣埔里鎮立圖書館【書庫讀者利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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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埔里鎮立圖書館書庫讀者利用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圖書館法第八條暨南投縣埔里鎮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書庫、報紙期刊閱覽室、兒童閱覽室、參考室。
第三條
進入書庫請攜帶本館借閱證,館員得隨時查驗之,未滿六足歲之兒童進入兒童閱覽室,須由家長陪同。
第四條
進入書庫、兒童閱覽室、參考室、報紙期刊閱覽室,請將私人物品放置物櫃內,離去時應自行攜回,本館不負保管之責。如需攜帶紙張、筆記本入庫時,應先徵得館員同意,離去時並自動出示館員檢視。
第五條
進入書庫應衣履整潔,勿穿著無後帶之鞋或赤足。書庫內不得吸菸、飲食、喧嘩、睡覺等,持手機或呼叫器入內者應予關機或調整為靜音。
第六條
架上圖書可自行取閱,閱畢請放回原處,如無法放回原處者,請置於指定地點。
第七條
讀者得在本館借還圖書。讀者外借圖書,以本人借閱證辦理登記。未滿六歲之讀者,可由家長持戶口名簿確認身分後,代借兒童閱覽室圖書資料。每日借書不限次數。
第八條
一般讀者借書冊數以三十冊為限,最長借期三十天,不得續借。
圖書借閱逾期未歸還,不得辦理借書,需俟停借期限屆滿,再行借閱。
第九條
本館列為不外借之圖書資料,如基本參考書、報紙、期刊、公報…等等,均限館內閱覽,如需複製可利用書庫影印機影印。
影印應自行付費,並確實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如有違反,應自負法律責任,資料列印複印收費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歸還圖書請向館員辦理手續,或擲入本館自助還書箱。還書箱口使用規則另訂之。
郵遞還書請以掛號寄遞,包裝應求堅固,並註明「郵遞還書」字樣。
第十一條
讀者欲借之圖書如遇他人正在使用,得申請預約。
預約圖書到館後保留期限十日,未能按期辦理借書手續者,則停止該次預約權利。
第十二條
圖書應加愛護,如有批註、圈點、遺失、損毀、剪割等情事者,應照規定賠償;賠償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
讀者外借之圖書如遇本館亟需收回時,應於接到通知三日內迅即送還。
第十四條
如遇火災、風災、地震或空襲、演習時,應聽從館員指導疏散避難,如有停聚圍觀、妨礙救助者,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讀者利用書庫或借閱圖書如不遵守本規則之規定時,得取消其入庫閱覽及借書權利。
如有妨礙公共安全、社會秩序、他人權利或公共利益職務正常進行之不當行為,且不聽館員勸阻者,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各書庫開放時間如下:
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八時。
週一:均不開放。
前項開放時間如逢紀念日、民俗節日或因特殊事由,本館認為有不開放或調整時間之必要者,得以適當之方式,適時公布之。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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