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主管法規
南投縣埔里鎮立圖書館【借閱證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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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埔里鎮立圖書館借閱證申請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圖書館法第八條暨南投縣埔里鎮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借閱證者請檢具下列證件,於本館開放時間內,服務台辦理。
一、國民身分證或駕駛執照(影本);未辦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之。
二、身心障礙人士得以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代之。
三、外籍人士、外僑或大陸地區人民得以護照或居留證代之。
第三條
申請借閱證以親自辦理為原則,兒童部分(未滿六足歲)必須法定監護人或家長簽署同意,申請新證需繳交工本費十元。
第四條
借閱證每人限申請一份,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發現冒用情事,得取消其借閱權利,所發生損害由原持有人負責。
第五條
為便於聯繫,讀者基本資料如有變更,請速通知本館更正。
第六條
借閱證請妥為保存。如因遺失或汙損程度嚴重者,得依本規則規定,申請補(換)發。
申請換發需繳交工本費十元,惟須繳回原證。
申請補發須繳交工本費新台幣伍拾元。
第七條
申請辦證時間如下:
週二至週日: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五十分 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五十分。(週一及休、閉館日除外)。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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